question-icon 2024年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我公司有一些担保物权,现在面临破产程序。我不太清楚在2024年的法律规定下,破产程序会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产生哪些限制。我想了解这些限制的具体表现,以便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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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担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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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性通常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然而,2024年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存在一定限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表现。 首先是担保物权行使时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如果担保物涉及这类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担保物权人不能随意行使权利,需等待管理人的决定。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一段时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了时间上的约束,不能立即实现。 其次是重整程序中的限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重整程序的目的是挽救企业,让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暂时让步,担保权人需要等待重整程序的结果。如果企业重整成功,担保物权可能会在后续得到实现;如果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担保物权再按照相关规定行使。 再者是别除权的限制。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这说明别除权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另外,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上也对担保物权优先性有影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当债务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如果剩余财产不足以满足担保物权人的全部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就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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