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闲置有关规定有哪些?


在2024年,对于土地闲置问题,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要明确土地闲置的定义。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情况。如果是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例如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等。这种情况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若属于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者在面对土地闲置问题时,应及时了解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土地闲置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如果对土地闲置处置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