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职后拿公司客户来做是否合法?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现在已经离职了。离职之后我想用之前公司的客户资源来开展自己的业务,不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允许,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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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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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户资源
  • #反不正当竞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职后拿公司客户来做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公司的客户资源往往包含了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偏好、交易习惯等内容,如果这些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那么它就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员工离职后擅自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性质的客户资源,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其次,还要看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比如竞业限制协议,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签订了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协议在有效期内,员工使用公司客户开展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就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如果公司的客户资源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并且员工与公司也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相关协议已经过期失效,那么员工在离职后使用这些客户资源开展业务,从法律上来说可能并不违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客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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