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试用期过了第四天想走,有工资吗?
我应聘了一份工作,有三天试用期。现在试用期过了,到第四天我不想干了,想直接走人。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工作这四天有没有工资啊?心里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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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有工资的。首先解释一下工资的概念,工资就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应得的报酬。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进一步保障了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在你这种情况中,你已经工作了四天,其中三天试用期加上第四天正式工作,这四天你都为单位付出了劳动,所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你这四天的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你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你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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