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七大违法行为有哪些?

我是小区业主,感觉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很差,收费还高,听说物业公司有七大违法行为,我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七种,看看我们小区物业有没有这些问题,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和物业公司打交道,而了解物业公司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七大违法行为。


第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部门的指导价来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就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原本合同约定每月每平米物业费为 2 元,物业公司突然涨到 3 元,且无合理依据,业主就可以拒绝多交部分费用。


第二,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物业公司将这笔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比如弥补公司运营亏损等,就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权益。


第三,服务质量不达标却按高标准收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小区的卫生清洁、安保巡逻、设施设备维护等。若实际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相差甚远,如小区垃圾长期不清理、安保形同虚设等,但却仍按照高标准收取物业费,这是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改进服务,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降低物业费。


第四,强制业主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有些物业公司会利用管理小区的便利,强制业主购买其指定的装修材料、保险等产品或服务。这明显违背了业主的意愿,侵犯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业主有权拒绝物业公司的这种强制行为。


第五,非法占用公共区域。小区的公共区域,如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将公共区域出租或改作他用,如在小区道路上设置收费停车位并将收益据为己有,就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收益。


第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物业管理用房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的专门用房,物业公司只能将其用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若物业公司将其出租或改作其他经营场所,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七,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若物业公司故意阻挠,导致业主无法正常成立业主大会,就是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其履行配合义务。


总之,当业主遇到物业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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