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在小区遇害,旁观者是否构成共犯?
我听说有个9岁男孩在小区里遇害了,当时有一些旁观者,我不太明白这些旁观者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他们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共犯呢?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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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9岁男孩小区遇害,旁观者是否构成共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共犯”的概念。共犯,简单来说,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判断旁观者是否构成共犯,关键在于看其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共同故意意味着这些旁观者和实施犯罪的人之间有事先的通谋,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共同行为则是指他们和犯罪实施者一起参与了犯罪活动,对犯罪结果起到了推动或者帮助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仅仅是旁观而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帮助行为,并且和犯罪实施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旁观者通常不构成共犯。因为犯罪行为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必须要有主观的故意和客观的行为。例如,一个人只是恰好路过看到犯罪行为发生,他既没有给犯罪者提供工具,也没有用言语鼓励犯罪者实施犯罪,也没有和犯罪者有任何事先的商量,那么他的旁观行为在法律上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共犯。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旁观者和犯罪实施者之间有事先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一人实施犯罪,另一人在旁边望风,这种情况下望风的旁观者就构成了共犯。还有,如果旁观者本身有特定的职责,比如保安在小区内看到犯罪行为发生,却因为不作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保安可能会因为其不作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和共犯的概念有所不同,这更多的是基于其特定的职责和义务。 所以,对于9岁男孩小区遇害,旁观者是否构成共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来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因为是旁观者,就一概而论地认定其构成或者不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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