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的账务该如何处理?


在会计处理方面,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都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都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记录。从会计概念上来说,收入的确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是是否开具发票。 对于开票收入,账务处理相对较为直观。当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并开具发票时,通常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收入。例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发票金额为11300元(其中销售额10000元,增值税额13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13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元。这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则是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未开票收入,同样要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应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比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客户未要求开具发票,销售额为5650元(含税,税率13%),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5650÷(1 + 13%)),增值税额为650元(5000×13%),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565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00元,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元。之后,如果客户又要求开具发票,先冲减之前确认的未开票收入,再按照正常开票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在税务申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对于开票收入,企业应按照发票信息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对于未开票收入,企业也需要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如实填写,依法缴纳税款。如果企业故意隐瞒未开票收入,不进行申报纳税,就可能构成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企业无论是开票收入还是未开票收入,都应当规范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