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处理坏账准备提取的工作时,不太清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分别对这方面有啥规定。每次做相关账务和税务处理都很头疼,怕出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两者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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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坏账准备提取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下有着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分别来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是会计制度方面。会计制度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坏账准备是企业对应收账款等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所做的一种预先估计和准备。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方法来估计坏账损失。例如,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来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也就越高。 接下来看税收制度方面。税收制度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在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或者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后,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税收制度对于坏账准备的扣除采取的是实际发生原则,而不是像会计制度那样基于估计计提。 企业在进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证明该损失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比如,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相关证明文件、债务重组协议、法院的判决文书等。如果企业仅仅是按照会计制度计提了坏账准备,而没有实际发生坏账损失,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允许扣除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税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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