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月应付水电费下月支付适用什么发生制?

我公司这个月的水电费该付了,但打算下个月再支付。我不太清楚在会计和法律层面,这种本月应付水电费下月支付的情况适用什么发生制,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避免后续财务处理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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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中,有两种重要的记账基础,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而本月应付水电费下月支付这种情况主要涉及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简单来说,就是不管钱有没有实际收付,只要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来记账。在这种制度下,费用的确认与款项的支付时间没有必然联系,而是看费用的归属期间。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本月发生的水电费,即使要到下个月才支付,也应该在本月确认这笔费用。因为水电费是本月企业使用水电资源所产生的,属于本月应当负担的费用。 收付实现制则是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如果按照收付实现制,本月应付的水电费在下月支付时才会确认为费用。不过,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收付实现制主要用于行政单位会计等部分领域。所以,本月应付水电费下月支付这种情况,企业通常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本月记录水电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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