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府之间的活动是否属于民事活动?
我和政府有一些往来活动,比如我和政府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和政府之间的活动,到底算不算民事活动呢?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界定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展开


要判断和政府之间的活动是否属于民事活动,需要依据民事活动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民事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这里强调的关键是“平等主体”。也就是说,参与活动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命令、管理等具有隶属性质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情况中,和政府之间的活动是否属于民事活动不能一概而论。当政府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活动时,比如政府部门因日常办公需要,与商家签订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此时政府和商家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协商确定的,这种活动就属于民事活动,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政府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比如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公民进行行政许可等,这时候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这种活动就不属于民事活动,而是行政活动,适用行政法律法规。 所以,判断和政府之间的活动是否为民事活动,核心在于看双方是否处于平等主体地位。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