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纠纷,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我不太满意。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又担心错过了能起诉的时间。我不太清楚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想问下到底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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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案件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司法保护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比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店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该店铺在收到处罚通知时就知道了行政行为,如果对此处罚不服,就要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些特殊领域的行政案件,相关法律可能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那就按照特殊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经过行政复议后再起诉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当事人对某个行政行为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这个复议结果不满意,那么就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十五天内去法院起诉。 另外,还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诉讼时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不动产案件,通常是指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非常重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是关键判断标准。“知道”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收到了行政行为的相关通知或者决定。“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常理,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应该知晓行政行为的存在。比如,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的公告方式送达了行政决定,即使当事人声称自己没看到公告,但按照常理他是有机会了解到这个行政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 如果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诉讼时效制度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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