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否赔偿可预期损失?
我遭遇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我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有一笔即将到手的订单泡汤了,这属于可预期损失。我想申请行政赔偿,不知道这种可预期损失在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所以想了解一下行政赔偿是否赔偿可预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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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而可预期损失,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根据以往的经验、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理的依据,可以合理预见在未来能够获得的利益,但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实现。 在我国,关于行政赔偿是否赔偿可预期损失,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六条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等。 然而,该法并没有明确提及是否赔偿可预期损失。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主要是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查封企业的设备,导致设备损坏,修复设备的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可预期损失,通常很难得到赔偿。这是因为可预期损失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准确衡量。它受到市场环境、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上述企业被违法查封设备,虽然企业可能会主张因设备被查封而错过一笔订单,损失了预期利润,但这笔订单最终是否能够达成、利润究竟有多少,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可预期损失是必然会发生的、具有高度的确定性,且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也有可能获得赔偿。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总之,在行政赔偿中,可预期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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