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对此进行处理的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一程序。 首先,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很重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非法查封扣押公民财产等行为,给公民带来了损失,就可能涉及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中,赔偿请求人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若决定不予赔偿,也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要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如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赔偿请求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旨在通过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错,及时解决赔偿问题,提高效率,同时也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它既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尊重,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