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不作为的常见案由。 首先是行政许可不作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作出许可决定,也不说明理由,这就属于行政许可不作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是行政给付不作为。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例如,民政部门对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的公民,拒绝发放或者拖延发放抚恤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权按时足额领取相应的抚恤待遇,行政机关不依法给付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再者是行政保护不作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比如,公民遭遇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警或者拖延出警,这就是典型的行政保护不作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另外,行政确认不作为也较为常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登记确认,也不说明原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理期限和程序,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总之,行政不作为的案由涵盖多个方面,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