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不作为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我遇到了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况,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不清楚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是根据行政部门所在地,还是根据我的所在地,或者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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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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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在确定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管辖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如果未经复议,一般就由作出该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你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某项行政许可,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这种情况下你若要起诉,通常就向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案件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并且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不作为决定,那么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此时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不作为决定,那么复议机关是被告,管辖法院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还可能存在特殊的管辖规定。比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例如,行政机关对公民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却不作为处理相关问题,该公民就可以选择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起诉。 同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不作为案件涉及上述规定的情况,就会由相应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总之,确定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管辖,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复议情况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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