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全文中指定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指定管辖在行政诉讼法中是一个重要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一下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就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通俗来讲,就是本来这个案子按正常情况该由某个法院管,但上级法院因为一些原因,指定另一个法院来审理这个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法院所在地发生了自然灾害,像洪水、地震等,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办公,没办法审理案件;或者法院的全体法官都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法官能审理这个案子了。
还有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举个例子,两个不同地区的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意见,这时就需要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来指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个案件。
指定管辖的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要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上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就会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如果是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先由争议的法院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各自将情况报共同上级法院,上级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指定管辖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指定的法院可能距离当事人比较远,这会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和不便。但是,指定管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所以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法院的安排。在指定管辖确定后,当事人要按照新指定的法院的要求,及时参加诉讼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等。总之,指定管辖是行政诉讼中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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