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外观专利怎样认定侵权?
我最近对专利侵权这方面挺关注的,尤其是成套外观专利侵权认定这块。我自己也有一些小发明,担心不小心就侵权了。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里,到底怎么去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成套外观专利侵权,有没有比较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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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外观专利侵权的认定,涉及多方面的考量。首先,判断主体是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种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 ,要从他们的视角看是否会产生混淆。这是因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感受,是衡量外观是否相似、是否会导致误认的重要依据。 判断客体是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对比,而不是和专利权人产品对比。也就是说,重点在于被控侵权的产品和专利本身的特征比较。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先得确定相关产品在种类上是否相同或相近。如果产品用途完全相同,那就属于相同种类;要是产品用途相近,即便还有其他不同用途,也属于相近种类。要是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就算被控侵权产品形态与专利相同或近似,也不能认定侵权。 对于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有多种。直接观察、单独对比,就是直接看两者外观,不考虑其他因素;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要考量整体给人的直观感受;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则是从产品的整体布局、各个部分的组合等多方面来全面评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就能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举例来说,如果有人拥有一套包含茶壶、茶杯的成套茶具外观专利,另一个人生产的茶具中,茶壶外观与专利中的茶壶外观近似,那么就可能构成成套外观专利侵权。总之,认定成套外观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种类、判断主体的感受以及具体的对比判断方式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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