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扣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里税收金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填写资产折扣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太清楚里面税收金额这一项该怎么填。也不知道它的计算依据和相关规定是啥。想问问这里面税收金额有啥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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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税收金额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摊销则是针对无形资产而言,将其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成本费用。 税收金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它和会计上确认的折旧、摊销金额可能会存在差异,这就产生了纳税调整的需求。当会计上的折旧、摊销金额与税法规定的税收金额不一致时,需要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也有一些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比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等。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同样,自创商誉等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在填写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时,税收金额这一栏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方法和年限来确定。一般来说,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算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金额,填入税收金额栏。如果会计上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税收金额,那么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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