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包括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包括哪些。 首先是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诸如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再者是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另外,还有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最后,关于诉讼费用的减免等事项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总之,这些决定在行政诉讼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