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有哪些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规则。 首先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一个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若原告质疑处罚的合法性,那么与该处罚决定的作出依据、程序等相关的证据才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其次是合法性规则。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形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像刑讯逼供取得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形式也必须合法,例如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等。 再者是真实性规则。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可靠的,而非虚构或伪造的。法庭会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或疑点,又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那么该证据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 另外,还有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当存在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进行证明时,法庭需要判断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等。 最后,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为了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体系,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