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哪些情况适用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并非所有行政诉讼案件都能适用调解。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行政诉讼法中适用调解的情况。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所以调解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案件适用调解,是因为行政赔偿主要是关于金钱赔偿的问题。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就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等进行协商和调解。例如,某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了公民的房屋,公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可以就赔偿的具体金额等问题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协议。 行政补偿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比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民的土地,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另外,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也能适用调解。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实施何种行政行为的权力。在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因此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例如,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有一定的裁量权,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可以就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协商调解。 总之,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情况主要集中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了解这些适用调解的情况,有助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化解行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