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子,一审判决下来后我不太满意,想上诉,但不太清楚行政诉讼的审判制度。想问下行政诉讼是不是和民事诉讼一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要是二审判决了,是不是就不能再继续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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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实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简单来说,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就明确了行政诉讼两审终审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不过,两审终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二审判决后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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