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有哪些例外情形?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听说一般是两审终审,但又听说有例外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例外,想知道在实际法律程序中,到底哪些情况不属于两审终审,这些例外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展开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意思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不过,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形。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它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处于我国审判体系的顶端,其审判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是有充分保障的。 其次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这些案件往往事实相对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不需要经过复杂的两审程序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督促程序主要是为了快速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案件,以提高司法效率。公示催告程序则是用于处理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尽快恢复票据等的正常流通和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是针对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设立的,目的是简化诉讼流程,让当事人能更便捷地解决纠纷。 最后是调解书。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诉。这是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所以不需要再经过上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