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一个案子通常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就是最终的结果,不能再继续上诉了。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它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不存在再上诉进行二审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处于我国审判体系的顶端,其审判水平和权威性有足够保障,所以其一审裁判直接生效。 其次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些程序往往针对的是一些事实相对简单、需要快速处理的案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所以实行一审终审。 最后是小额诉讼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这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