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审理,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到了二审阶段,对二审审理的相关说法不太确定。想知道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什么样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二审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方面,有没有常见的错误说法,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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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指的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为了更好地识别关于二审审理说法错误的情况,先介绍一些正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二审法院一般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涉及的内容来审理,而不是全面审查整个案件。比如甲起诉乙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甲对部分赔偿金额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就主要针对这部分赔偿金额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来审查。 在审理方式上,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二审原则上要开庭,但符合条件也可以不开庭。 常见的错误说法比如:认为二审会全面审查一审案件的所有内容,不管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还有人觉得二审一定都会开庭审理。这些说法都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此外,有人错误认为二审作出的判决还能随意上诉,而实际上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诉,不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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