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怎么回事?
我去派出所报案,结果派出所给我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我不太明白为啥不受理,这通知书意味着啥呀?是我的案子不符合受理条件吗?我该怎么办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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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意味着派出所经过审查后,认为报案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这是一种正式的书面告知,保障了报案人的知情权。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当公民向派出所报案时,派出所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不应当受理,就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也是为了避免随意立案,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收到派出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报案人不必惊慌。如果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此外,如果认为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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