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当派出所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概念。它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出具的法律文书,告知其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派出所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步,尝试与派出所进行沟通,明确告知他们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询问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沟通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对话记录,例如通过录音或者让在场的其他人见证等方式。 如果沟通没有效果,我们可以向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反映。上级公安机关有监督和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职责,我们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他们督促派出所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此外,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将情况向人民检察院详细说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