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行政责任?


在探讨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行政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就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份“约定书”,保障着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明确要求,目的是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可能面临行政责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 责令改正就是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虽然《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金额等内容,但部分地方的劳动法规可能会有相关规定。例如,一些地方可能会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此外,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行政责任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总之,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可能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以及对劳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