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哪些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法律作为我国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拥有最广泛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等各个方面的事务,只要有必要,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来进行管理和规范。这一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指出,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例如,在药品生产领域,法律可以设定药品生产许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当法律对某一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后,行政法规可以进一步细化许可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如果法律规定了从事特定行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可以详细规定申请该许可需要具备的资金、人员、场地等具体条件。同时,行政法规也可以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设定行政许可。依据同样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该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例如,在某些新兴行业,在法律尚未及时作出规定时,行政法规可以先设定行政许可来进行规范管理。 再者,国务院决定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不过,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体现了灵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能够应对一些紧急、特殊的情况。 另外,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相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最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又对其进行了时间和程序上的限制,确保行政许可的设定更加科学合理。 总之,《行政许可法》通过对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规定,构建了一个严谨、有序的行政许可设定体系,既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