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系列准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形式与其他诉讼类型有相似之处,但在行政诉讼中也有其特点。比如现场笔录,这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是证据的提供和收集。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然后是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人民法院会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判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都不能被法院采纳。而且,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 最后是证据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共利益、紧急情况等,证明标准可能会适当降低。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判断。总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