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强制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强制传唤,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例如,民警在执法现场发现有物品可能与案件相关需要扣押,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扣押,但之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该规定明确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同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在一些涉及经济犯罪的行政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就需要严格按照这个期限规定执行。 此外,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有严格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例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的人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当行为人酒醒后,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