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法定抵充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经济往来中,遇到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对方提出要进行债务抵充,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通则里法定抵充是怎么回事。不知道法定抵充有什么条件和规则,也不了解抵充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所以想问问民法通则对法定抵充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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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充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当两个人互相欠对方钱,而且这两笔钱涉及的东西(比如都是人民币)是一样的时候,双方都能把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抵消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直接关于法定抵充的具体条文表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同时废止)合同编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明确了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法定抵充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也就是双方都对对方有还钱的义务,同时也有让对方还钱的权利。其次,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比如都是金钱债务,或者都是交付同一种型号的货物等。再者,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如果一方的债务还没到该还的时间,就不能进行法定抵充。最后,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像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就不能进行抵销。 在法定抵充的顺序上,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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