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债的加入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有人提出要加入到债务关系里。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债的加入会有什么影响和后果。想了解下民法总则对于债的加入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我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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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加入是一个在民法领域比较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债的加入指的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又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且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或追认,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民法总则相关内容已纳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的加入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后通知债权人,另一种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当出现这两种情况时,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明确表示拒绝,那么第三人就要和债务人一起,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新加入的第三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新加入的第三人在履行完债务后,是有权向原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对于债权人而言,债的加入增加了实现债权的保障,多了一个可以主张权利的对象。但对于原债务人来说,虽然债的加入没有改变其债务,但多了一个共同承担债务的人。而对于新加入的第三人,一旦加入债务,就要对债务负责,所以在做出决定之前一定要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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