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享有的债权让给别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债权转让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是关于债权转让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是说,大部分情况下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如果债权本身有特殊性质,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前约定了不能转让,又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转让,那就不能随意转让了。 其次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债权人要把债权转让的事情告诉债务人,不然债务人还以为债权人没变,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这样转让就没办法正常实现了。而且一旦通知了,一般就不能随便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同意。 再者是债权转让的从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比如说,债权有担保物权等从权利,那么在债权转让时,这些从权利原则上也会跟着一起转让给受让人。 最后是债务人的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这就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依然可以对受让人主张自己原本对原债权人的一些抗辩和抵销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