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的方法具体有哪些呢?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务,涉及到多个债务需要清偿,但资金又不足以一次性还清所有债务。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怎样的方法来进行清偿抵充,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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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的种类相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清偿抵充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约定抵充** 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用来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约定抵充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双方可以就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这种约定可以在清偿之前作出,也可以在清偿之时作出。 **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这种指定为形成权的行使,应和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指定应在清偿时提出,且一经指定不得撤回。 **法定抵充** 针对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的情况,法律规定了抵充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此外,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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