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听说可以申请听证,但不太清楚行政处罚法里对听证具体是咋规定的。想知道啥情况下能申请听证,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还有听证过程中我有啥权利和义务,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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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法中,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这一程序给予了当事人一个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听证的情况,来最终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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