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哪些?

我遇到了一些行政处罚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管辖具体都涵盖哪些方面。我想知道不同类型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什么规定,比如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还是其他方面的管辖,希望了解这些知识来应对目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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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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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指的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哪个行政机关有权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管辖主要包含以下几类。首先是地域管辖,一般遵循“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在哪个地方发生,就由当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来处理。例如,在A市发生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就由A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来进行处罚。这一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表述:“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是级别管辖,它是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其处罚权限是不同的。通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来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有指定管辖。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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