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否特定,只能由特定主体制作吗?

我遇到了行政复议的事儿,听说行政复议文书制作主体有要求。我不太清楚这个制作主体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来制作呢?我很担心如果文书制作主体不符合要求,会不会影响复议的结果,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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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主体确实是特定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这就意味着行政复议文书通常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来制作。 这里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比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此时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来制作相关文书。 这种主体特定性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只有由特定的、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职能的机构来制作文书,才能确保文书内容准确、合法,符合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从而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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