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抱养孩子后离婚,抚养人去世,孩子该怎么办?

我之前抱养了一个孩子,后来和伴侣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但现在我身患重病,可能时日无多,很担心我走后孩子的安置问题。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种情况下孩子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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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孩子的安置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抱养”的概念,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收养”。收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并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当初的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收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 当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后,若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另一方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 要是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也已经去世,就需要考虑其他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或扶养的责任。 如果没有上述合适的亲属,那么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可能会介入,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为孩子寻找新的合适的收养家庭等,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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