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遵循什么程序?
我和爱人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想收养一个子女。但不知道收养子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怕自己不符合要求或者操作不当,所以想了解清楚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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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条件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于被收养人,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程序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总之,子女收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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