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市公安局不许可举行请愿游行行政复议案例该如何分析?


在分析不服市公安局不许可举行请愿游行行政复议的案例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要明确请愿游行在法律上的定义和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举行的以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接着,分析市公安局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我们需要看市公安局是否是基于这些法定情形作出的不许可决定,并且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后,关注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人对市公安局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对市公安局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市公安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该决定。 在案例中,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当事人举行请愿游行的诉求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要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如果当事人的诉求本身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市公安局的不许可决定可能就是合理的。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总结经验和规律。不同的案例可能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但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如何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总之,对于不服市公安局不许可举行请愿游行行政复议的案例分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事实情况和程序合法性等多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