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案例该如何分析?


在法律领域,“有‘权’不使过期作废”这一说法通常对应着法律上的期间制度,特别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相关概念和案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给你规定了一个时间段,你必须在这个时间段内行使权利,过了这个时间,权利就没了。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九十日、五年就是除斥期间,一旦过了这些时间,撤销权就消灭了。 接着,我们来看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虽然还有起诉的权利,但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当时没有支付货款,给甲出具了一张欠条。按照约定,乙应该在半年内支付货款。然而,甲在两年内都没有向乙主张过货款。两年后,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乙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乙的抗辩成立,甲就可能无法通过法院强制乙支付货款,这就是“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在诉讼时效方面的体现。 再比如,丙和丁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丙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但是丙在知道重大误解事由后的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过了九十日之后,丙就丧失了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这就是除斥期间的体现。 在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关注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如果涉及到权利行使,要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相关的期间规定,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权利丧失。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行使权利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总之,了解和掌握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对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