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哪些指导意见?


在了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通俗来讲,就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该指导意见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诉讼主体方面,指导意见对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做出了规定。比如,如果是借据上的出借人起诉,但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这是为了保证真正的债权人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避免出现冒名起诉等情况。 对于借贷事实的审查,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会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如果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法院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利息的处理上,指导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既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收益,也防止借款人承担过高的利息负担。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总之,这些指导意见为安徽省各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有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