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逮捕羁押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现在听说要延长逮捕羁押期限,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也不清楚有什么规定和条件。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逮捕羁押期限,具体的延长流程和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展开


首先,逮捕羁押期限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到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长时间羁押。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延长逮捕羁押期限的。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涉及的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涉及的证据较多、范围较广,在正常的两个月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这类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地域限制、犯罪组织复杂等因素,导致侦查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所以法律规定了更长期限的延长。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合理考量,以确保能够充分、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行为。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