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应适用预期违约请求权还是不安抗辩权呢?

我遇到个合同纠纷案子,对方有违约迹象。我在想,我是该用预期违约请求权来维护权益,还是用不安抗辩权呢?不太清楚这俩在实际案子里该怎么选,也不知道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解答。
展开 view-more
  • #预期违约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本案应适用预期违约请求权还是不安抗辩权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预期违约请求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预期违约,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后交货付款。然而,在距离交货日期还有一个月时,甲明确告知乙,他不会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这种情况下乙就可以行使预期违约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甲应先支付预付款,乙负责施工。在甲准备支付预付款时,发现乙的资金链断裂,可能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预付款。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判断本案应适用哪种权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权利行使的时间点。预期违约请求权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行使;而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行使。其次是对方违约的表现形式。预期违约强调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则侧重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迹象。 如果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可以明显看出不会履行合同,那么适用预期违约请求权更为合适,此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而如果只是发现对方可能存在履行困难,但尚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未能提供担保,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具体适用预期违约请求权还是不安抗辩权,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判断要点进行综合分析。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