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里,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一方在前面的人没做好的时候,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要承担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且这两个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其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这种先后顺序可以是由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比如合同约定卖家先发货,买家收到货后再付款,这就有了明确的先后顺序。 再者,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完全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比如应该发货却没发。履行不符合约定则是虽然做了,但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比如发的货数量不够或者质量有问题。 最后,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期限还没到,那本身就不需要履行,也就不存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只有当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到期了,而先履行一方又没做好,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这个权利。 总之,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后履行一方的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