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主张没发工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这个月工资没到账,我觉得公司没给我发工资。但公司说已经发了,现在双方有争议。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证明工资发没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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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主张没发工资而用人单位称已发放的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或者处理纠纷时,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记录就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工资台账,记录工资的发放情况,包括工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在这种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工资是否发放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正常来说,职工只要提出自己没收到工资这个主张就可以了。而用人单位需要拿出证据,比如工资发放的银行转账记录、职工签字的工资条等,来证明已经给职工发了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这些证据,那么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就会倾向于支持职工的主张,认定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补发工资等不利后果。所以,在工资是否发放的争议中,主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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