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简单来说,财产保全就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适用财产保全: 第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比如,在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可能将被处罚的财产进行转移、变卖,导致将来即使原告胜诉,也无法执行到相应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二种情形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一些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资金的迹象,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的赔偿请求可能无法实现。此时,原告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另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生效裁判执行的情况时,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生效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在符合上述适用情形时,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