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与保护模式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下面分别为你介绍申请流程和保护模式。 申请流程方面,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随附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例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海关总署会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会说明理由。 在保护模式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海关主动保护模式,当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会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请求海关扣留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调查处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