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告送达的案件申请执行是否需要送达证明?

我有个案子是通过公告送达的,现在准备申请执行,不太清楚申请执行的时候需不需要提供送达证明。如果需要的话,没有送达证明会有什么影响呢?就怕因为这个耽误执行进度,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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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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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申请执行通常是需要送达证明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告送达的概念。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这就好像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通过在显眼的地方张贴告示或者在媒体上发布消息,让相关人员知晓诉讼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而在申请执行时,执行法院需要确认法律文书已经合法送达给了相关当事人,以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送达证明就是用来证明法律文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给了受送达人。 如果没有送达证明,执行法院可能会认为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从而影响执行申请的受理和执行程序的推进。因为执行程序是基于已经生效且合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来进行的,如果无法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执行法院就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晓相关权利义务和执行事项,这可能会导致执行程序无法顺利开展。所以,为了确保公告送达的案件能够顺利申请执行,提供送达证明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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